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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法对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进行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再对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直接受理审核。互联网药
[发布日期] 2008-06-04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互联网;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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