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
[摘要]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现予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二)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四)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
[发布日期] 2011-04-21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保健食品;注册商标;命名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