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摘要] 各设区市生态办: 为加强重金属行业环境监管,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电监会决定将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纳入2009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发〔2009〕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结合省环保厅业已布置的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和《关于开展全省重金属污染现状调查的通知》(浙环办函〔2009〕338号)要求,认真做好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09年12月18日前将检查总结、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明细表(见《通知》附件1、附件2)上报我办。
[发布日期] 2009-10-27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重金属;企业;检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