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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要求和程序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上市企业的环保水平,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保情况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要求和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上市企业的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核查内容和要求 1、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其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未发生污染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2、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 4、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5、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6、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9、建有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已按要求建立较完善的“三量”台帐,通过ISO14001认证,实施清洁生产; 10、有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11、企业环保信用良好,纳入我省环境信用企业评价范围,评价信用为绿色或蓝色类企业; 12、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及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13、按要求关停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的生产线,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14、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司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相关信息; 15、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16、申请上市再融资的企业,需按期完成上市时向我局承诺的有关整改内容。
[发布日期] 2009-02-24 [发布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企业;核查;上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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