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不同规格血液制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市局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随着血液中心业务的不断发展,血液制品的规格逐渐增加,原血液制品规格收费远不能满足于现有收费项目,现对最小规格血液制品收费标准重新核定(见部分血液制品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2年9月20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部分血液制品收费标准 单位:元序号
[发布日期] 2012-09-18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血液学
[关键词] 血液制品;收费;规格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