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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局直属单位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的通知
[摘要] 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局医疗机构临建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临建房屋的安全使用做如下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因业务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的临建房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临建房屋不得作为租赁房出租(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用途
[发布日期] 2013-01-21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临建;房屋;使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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