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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医学会: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0〕80号),现将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市级每例3500元,区(县)级每例3000元。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发布日期] 2010-12-01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收费;医疗事故;鉴定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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