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5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2月28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09号公告(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税则号列:392062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发布日期] 2005-12-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税;聚酯薄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