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事宜的公告
[摘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停止生产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公告,现将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上述五种农药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不再实行《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进出口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单位,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登记,领取《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发布日期] 2008-01-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化学品;进出口;有毒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