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摘要] 为便利我国已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的单证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香港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同时终止在原产地证书上加盖未再加工印章的作业模式。此前香港海关已使用该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香港期间未再加工。 二、2016年10月1日起,澳门海关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澳门期间未再加工。
[发布日期] 2016-09-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转;确认书;货物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