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7-10-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