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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国船舶进出境的管理,便利兼营船舶的运输,特制...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兼营船舶”系指:我国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运输...第三条 我国兼营船舶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书面申请...第四条 兼营船舶的航行、停泊期间,必须随带《签证簿》以备海关核查...第五条 兼营船舶在经营国际运输期间,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第六条 兼营船舶在经营国内运输期间,不得擅自驶往国外。第七条 兼营船舶在卸完进口货物和办完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验放手续...第八条 兼营船舶在经营国内运输期间使用的进口船舶用物料、燃料、烟...第九条 经海关结关改为经营国内运输的船舶,如需再改航国外、经营国...第十条 兼营船舶船员从国外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按《海关对我国际运...第十一条 兼营船舶连续经营国内运输满1年,即视作不再经营国际运输...第十二条 海关对兼营船舶进行监管时,船方应予支持和配合。兼营船舶...第十三条 兼营船及其船员有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海关法规的行为,由海关...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6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 (1986年7月3日海关总署[86]署货字第671号文发布自1986年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 1986-07-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兼营;船舶;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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