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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发布日期] 2010-04-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滞报;补征;完税价格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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