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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摘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发布日期] 2013-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柴油;生物;税则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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