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我国将对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即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规定的触发水平时,我国可通过附加关税的方式对该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以下简称有关农产品)包括4类,共11个税则号列(见附件1《〈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 分类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发布日期] 2008-12-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农产品;税率;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