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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第二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第三条 由进境运输工具载运进境并因故卸至海关监管区或者其他经海关...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第五条 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向海关办理...第六条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第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后、海关决...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所列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指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或者核...第十三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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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2001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9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1-12-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货物;海关;进口
[时效性] Half_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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