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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正式实施中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摘要] 2013年6月,中韩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大韩民国关税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与大韩民国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认证企业制度的互认安排》。近日,两国海关完成了互认正式实施前的试点工作,并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国海关接受韩国海关认证的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企业(以下简称“认证企业”)为韩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简称AEO企业),韩国海关接受我国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我国的AEO企业。 二、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
[发布日期] 2014-03-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认证;韩国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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