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2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5日起,海关将按照13%的税率对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音像制品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以及申报进口时应填报的商品编码详见本公告附件1。
[发布日期] 2007-09-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音像制品;税则;出版物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