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摘要]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10-03-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账册;保税;保税区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