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
[摘要]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有关规定,经内地与香港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五次高层会议、内地与澳门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三次高层会议同意,现对《海关总署关于对2005年版第一批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予以公布的公告》(公告〔2004〕45号)中“91021100,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和“91021200,光电显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的原产地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香港手表原产地标准的修改 香港手表原产地新标准是:
[发布日期] 2005-11-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手表;品牌;澳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