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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二、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在预录入...三、对于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四、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五、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视同当事人...六、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七、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八、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九、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
[摘要]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在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海关办理后通过预录入系统将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预录入系统查询已提交的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办理进度。
[发布日期] 2015-12-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报关单;录入;撤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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