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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10年1月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二、凡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1月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税则号列:29349990和38249099,不包括同属于核苷酸类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ATP等核酸类产品),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发布日期] 2010-01-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证金;进口;反倾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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