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70号公告(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摘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发布日期] 2008-09-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电力
[关键词] 进口;输变电;先征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