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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香港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第三条 对于直接从香港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是指:第五条 下列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均视为...第六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实质性加工”,应当采用“制造...第七条 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不...第八条 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工具的产地,...第九条 随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第十条 《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第十一条 《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报关时,收货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第十二条 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以经海...第十三条 海关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供的用于原产地证书核查的资料负有...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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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摘要]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1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03-12-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货物;香港;原产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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