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4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在《协定》项下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毛条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现将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毛条在国别关税配额内实施《协定》协定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 实施协定税率的羊毛、毛条的商品范围详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08-12-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配额;毛条;国别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