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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适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6]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即“工商注册登记”,既包括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的注册登记,又包括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通过变更方式增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经营范围的注册登记。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批准、许可文件后,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行为,应当适用该条的处罚规定。
[发布日期] 2006-07-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登记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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