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时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
[摘要] 你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的请示》(川工商办[2006]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以机动车出资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之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以机动车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 2006-05-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登记注册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