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柜台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出租人、承租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总局对《柜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3)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603),现予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603)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柜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3)同时废止。各地要将推行示范文本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引导和规范合同订立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在示范文本推广、使用中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发布日期] 2013-12-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市场规范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