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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摘要]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
[发布日期] 2014-12-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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