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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试点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有关工作的批复
[摘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的请示》(冀食药监市〔2013〕8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冀食药监〔2013〕20号)和《关于报送新修订〈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冀食药监〔2013〕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局以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95095医药平台为试点单位,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上的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相关工作。你局应当不断完善并严格实施试点方案,督促和指导95095医药平台规范运营,认真分析和总结试点工作运行情况,为总局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提供实践经验。
[发布日期] 2013-11-12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互联网药品交易;食品药品监督;试点单位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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