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保护期满的中药品种,国家局将发布终止保护公告。对国家局公告终止保护的中药品种,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可恢复其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恢复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必须在符合药品GMP的车间生产,且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按现行质量标准自检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督;国家局;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