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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本局机关各司(室):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共500项。此次公布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的项目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许可项目12项(见附件)。这是在前一阶段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和反复论证确定的。这些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对食品药品实施有效监管的需要,也是确保《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举措。为保证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就有关贯彻落实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行政许可;食品药品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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