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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条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第四条 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第五条 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企...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第七条 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第八条 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第九条 生产企业在原厂址或异地新建、改建、扩建洁净厂房的,经所在...第十条 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第十一条 留样观察或已售出的无菌器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必...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企业有不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的...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无菌器械相适应的营业...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建立无菌器械质量跟踪制度,做到从采购到销售能...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应保存完整的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和有效证件,无菌器...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无菌器械,应出具下列证明: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所...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者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第二十条 经营无菌器械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无菌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国无菌器械的抽查计划,并...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第三十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第三十一条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无菌器械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无菌...第三十四条 办理无菌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无菌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八条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第三十九条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第四十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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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
[摘要]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0-10-1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生产企业;产品;经营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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