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结束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按照国务院部署,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部署开展了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并于2009年5月基本完成。近年来,有部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提出药品批准文号清查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药品再注册和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257号)、《关于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37号)等相关规定完成审查。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维护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2016年6月27日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需提出药品批准文号清查申请,可按国食药监注〔2007〕257号和国食药监注〔2008〕737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自2016年6月27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接收药品批准文号清查验收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结束。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督;药品;年月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