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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为妥善解决濒危保护动物药材豹骨的使用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避免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对药品生产企业现有库存的豹骨,准许其继续使用完毕。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生产企业;豹骨;食品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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