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请报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通知
[摘要] 国中医药办函〔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2007年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实规定,严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出证质量关,加大整治违法虚假中医医疗广告工作力度,促进了中医医疗广告市场的规范。但是,由于各地医疗广告公示范围的局限以及信息沟通不畅,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媒介在发布跨省(区、市)中医医疗广告时面临审核难的问题,使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有了可乘之机。为进一步做好中医医疗广告审批与发布间的衔接,我局拟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上采取分省公示方式集中对全国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布,以便全国各种媒介进行查询和对照审核,形成良好协调的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于2008年2月1日前将2007年审批出具的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其附件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电子邮箱传送我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没有上传条件的,请寄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其附件纸质文件。 二、请各地在审批新的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其附件以电子版的形式传送我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没有上传条件的,请寄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其附件纸质文件,以便我局及时更新相关网页。
[发布日期] 2008-01-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医疗广告;中医;审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