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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摘要]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4-12-31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牡丹;籽油;税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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