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70568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暂无提纲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抗艾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05-05-18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增值税;液化气;税率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47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