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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摘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
[发布日期] 2008-03-21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核算;景区;地方税务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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