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摘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代理业……
[发布日期] 2007-08-24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凭证;减除;计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