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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对执行上述规定时五年期限的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
[发布日期] 1995-09-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居住;五年;境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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