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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摘要]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照顾其合理需要,现就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二、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转让过户时,应当向其主管……
[发布日期] 2006-05-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机械工程学
[关键词] 机动车辆;进境;常驻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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