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9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3号公告。2008年5月18日,根据国内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初步结果,海关自2008年11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1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9),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发布日期] 2008-11-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证金;原产地;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