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关于境外记者办理异地返还采访器材保证金海关手续)
[摘要] 为简化自行来华采访的外国记者以及来内地采访的香港和澳门记者(以下统称为记者)所携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方便其及时提取采访器材保证金,现就记者办理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手续公告如下: 一、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在按照规定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人民币现金或现金支票)、办理采访器材入境通关手续后,如其将从原进境地以外的其它口岸出境,并需要从出境地海关提取保证金,应在进境时自进境地海关领取并填写《记者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连同进境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关封一并妥善保存,以备出境时据以办理相关手续。
[发布日期] 2009-09-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器材;保证金;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