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当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做好当地装备制造企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有关受理、初审程序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9-09-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信息化;企业;工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