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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摘要]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
[发布日期] 2011-05-19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增值税;公告;粉煤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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