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
[摘要]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新疆、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鼓励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了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部分地区对取得的以边贸方式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是按照注明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而……
[发布日期] 2004-06-21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抵扣;增值税;双倍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