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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摘要] 河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发布日期] 1999-07-08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契税;房屋;使用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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