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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春季禁止野外焚烧秸秆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六定”责任,严查野外焚烧秸秆行为,确保不产生不良环境影响、不引起火灾、不造成大气污染事件。
[发布日期] 2015-04-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焚烧;秸秆;环境保护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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