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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戒毒、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委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科发〔2011〕8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6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
[发布日期] 2017-01-13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学分;审验;医学教育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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